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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行政非诉执行的时效问题 被引量:2

Research on Limitation of Actions of Administrative Non-litigation Enforcement When the Claims Ar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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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时效为多久,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解存在争议。现有法律出现多个时效结论时,应作不利于行政机关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驳回型行政裁判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被驳回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决定而非行政裁判文书。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虽然置入了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过程,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非诉执行,时效应当确定为三个月。如果适用二年的执行时效,则违反了“申辩不应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变更”的原则。
作者 刘文华 梁春程 Liu Wenhua;Liang Chuncheng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证研究”(15BFX048) 国家检察官学院2021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检察与促进诉源治理”(GJY2021D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刘文华,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梁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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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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