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立法内容与实践立场,可以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结果犯。一方面,刑法将本罪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害性,而单纯的虚开行为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现实危险。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本罪处理,也从实践侧面反证了该罪为结果犯的理论立场。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3期32-34,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认定及完善”(SJ20202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14100;张云瑞,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21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