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案件中的口供适用兼具实体、程序和证据层面的三重正向功用。将认罪口供置于认罪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地位,不仅回应了认罪口供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语义联结,而且契合了此一证据与协商性诉讼模式及简化审理程序的因应关系。为复归认罪案件中口供适用的客观评定立场,防止"口供中心主义"之传统积弊在认罪案件中的回溯与复燃,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当以从口供取得和口供采信的两个维度,通过强化值班律师的协商实质参与、完善激励型的自愿供述机制,以及规范认罪口供之庭审实质印证的具体方式,切实保障认罪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并以此为基础划定出认罪案件中口供适用的应然限度和基准。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105-115,共11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认罪案件中庭审证据调查方式的特殊性研究”(项目编号:20XFX01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陕西西安7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