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存在其自身的合理逻辑,法律机制存在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当二者统一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机制得以统筹融合而成。理想预期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机制可从基本维度、内在边界、组织结构、具体手段四个方面加以系统审视。然而,在现实情形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机制的上述四个方面分别在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等方面存在困境。因此,本文建议通过建立“点”“线”“面”的三维法律机制、拓展法律机制的边界至“社会—生态系统”、构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公众参与”协同合作的法律机制组织结构、健全法律机制的具体手段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法律机制。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9期30-34,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2017年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及防震减灾法若干问题研究”(GDT2017003)
2019年贵州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贵州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法制保障研究”(黔教合YJSCXJH﹝2019﹞006)。
作者简介
方印,贵州大学法学院三级教授;李杰、刘笑笑,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