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环境利益分享机制的生态补偿将有效均衡重点生态功能区区内外主体的利益得失,实践中已呈现三种样态: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针对单一环境要素保护的生态补偿及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补偿。但也存在生态补偿法律涵义不统一、制度缺乏稳定性、科学性有待加强等问题。可由国务院制定《生态补偿条例》,明确生态补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统一适用标准;并通过《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明确中央财政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支出责任,且在测算转移支付标准时,综合考量这些区域发展权的牺牲程度,优化生态补偿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功能。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5-62,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区域环境保护府际协作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BFX135)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法治中心2020年度课题“民族地区生态产业扶贫的制度路径研究”。
作者简介
廖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