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基层司法常常表现出非法律中心主义的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基层司法缺乏规范性。调研和案例分析发现,伦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家事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虽然它无法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被适用,但司法过程一直保有对伦理的敏感性。在法官密切关注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的同时,伦理作为文书说理和判案的重要理据,对案件结果产生重要影响。这种蕴含伦理的司法实践样态有历史基础,能及时反映变化了的道德价值和社会需求,在司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急速前进的今天,这种司法实践样态较易于实践和彰显某些被社会共享的价值理念,形成对立法局限性的补充,展现出完全不同于西方司法的实践特质。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179-194,共1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以及“云南大学青年英才计划”经费资助。
作者简介
张剑源,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