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基于此,《立法法》第13条对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部分规定的授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基于这些规定,我国正式确立了先行先试授权制度,解决了改革试验中政策试验的合法性问题。但授权制度具有局限性,除授权主体、授权事项、授权程序等有待进一步明确之外,改革试验仍面临着试验路径与方法的选择、改革试验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改革试验的决策与运作程序、改革试验的合宪(法)性审查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先行先试授权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除此之外,我国立法领域常常推行的立法试验也属于改革试验的范畴,这更是上述先行先试授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为此,我们需要在更大范围和更具体层面建构改革试验及其模式的准入或选择制度、完善改革试验授权的实施制度、明确改革试验参与主体的权责与义务、建构改革试验程序和合宪(法)性审查制度,以实现改革试验的全面法治化和有序化。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10,共10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
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项目“我国地方实验性立法规范化研究”(BRA2015333)。
作者简介
杨登峰(1965-),男,宁夏西吉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