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进入了网络时代,而网络时代发生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亦日益突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知道”是网络服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准确把握“知道”的含义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梳理了网络服务者的概念、分类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其次,本文以上述法条中的“知道”一词为切入点,阐述了当前判断网络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面临的立法困境;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相应的立法建议,即:“知道”一词应包含“明知或应当知道”两层含义。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32期59-60,共2页
Young Society
作者简介
夏阳洲(1992.08-),男,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律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