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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1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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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过于模糊,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修理、更换、重做这三种救济方式应优先于退货和减价的救济方式来行使。功能相同的救济方式可以并用。退货未必是解除合同,减价的计算时点以交付为宜,计算方法则以比例法为宜。
作者 宋超
出处 《活力》 2018年第22期198-198,共1页 Vit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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