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旨在促进交易便捷、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双方当事人就基础合同达成意思表示合致、第三人对债务人取得权利构成本款的成立要件。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基础合同、第三人约款合法有效构成本款的一般生效要件,第三人有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本款对第三人的拒绝权采用了推定式拟制的规制模式,这种规定有利有弊。第三人可主张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与普通债权人可得主张的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赔偿范围皆有不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但须限定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所生的一切抗辩。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0年第2期78-95,共18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作者简介
吕志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