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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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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职业刷客"以及刷单产业链的出现,部分网络刷单行为不仅已严重扰乱网络电商正常的运营秩序,也蕴含着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有必要诉诸刑法手段予以调整与规制。其中,声誉型刷单行为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敲诈勒索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财产型刷单中,善意注册平台账号者的刷单行为可能构成民事违约,一般不能作为犯罪来处理;恶意注册平台账号者的刷单行为一般可构成诈骗罪,但若刷单人原系善意注册账号者,后来在经营或者运营中实施刷单行为,骗取网络平台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刷单犯罪行为中还有诸多共犯与罪数形态问题值得关注。当然,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刷单行为引发的风险,刑法的规制仍需其他部门法的配合,需要从社会全景控制的视角出发,慎重发挥刑法后盾法之作用。
出处 《知与行》 2016年第8期53-61,共9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
作者简介 阴建峰(1973-),男,江苏盐城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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