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规定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按照执行行为异议处理。该规定将案外人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相混淆,也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真实意愿相悖。但是,若适用案外人异议,却存在着申请执行人一方缺位和刑事认定标准较高等主客观障碍。从证明标准多元化、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客观实际来看,认定刑事涉案财物应采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因此,案外人对刑事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应当纳入案外人异议途径,并且应赋予检察机关以申请执行权,同时还应对案外人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运行规则作相应的细化完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执行异议之诉适用问题研究---以刑事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为语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涉案财物执行中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蒋晓亮,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