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迄今为止制度文本和司法案例最丰富的公益诉讼类型。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都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三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且请求的内容超越了检察监督和行政救济的范围为条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行职权主义,不严格遵循处分权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判决的主文可以超越原告的请求范围且要考虑判决的执行实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对于程序的进行和实体的形成都有很大的控制权,此系非讼法理的体现。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0-51,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项目(项目号2015M570471)
2015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项目号15FXC004)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吴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