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证券法》就受托管理人的立法逻辑三、受托管理人任意诉讼担当的司法实践四、受托管理人任意诉讼担当的制度完善五、结语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证券法》第92条第3款首次以法律形式肯认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在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之前提下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利益提起、参与诉讼的主体资格。
出处
《经济法论坛》
2021年第2期142-156,共15页
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背景下中国金融市场法律治理创新的重大问题研究”(20720191064)
作者简介
王胜民,厦门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