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306件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得出:在"传统社会"与"网络社会"并存的"双层社会"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选择较为混乱且普遍存在量刑失衡。从表面看,产生此问题的原因是不断增加的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的增加以及各标准之间的难以转化。其问题的实质根源在于立法与司法之间在侵犯著作权罪法益保护上的错乱。侵犯著作权罪有必要转变为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主。相应地,刑法有必要确立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标准"类型固定+数额浮动"的模式,具体而言是指立法上固定以著作权人所遭受的损失程度为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参照的具体数额标准则由司法部门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并经实证统计分析后再作科学规定。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30-37,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作者简介
陈志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