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组成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著作权法》与《刑法》在客体、行为对象、客观及主观等方面存在实体性衔接缺失的问题,需要通过扩展著作权犯罪的客体、扩充著作权犯罪的行为对象、拓展著作权犯罪规制的行为类型、取消主观方面的"营利目的"等对《著作权法》与《刑法》的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
出处
《中国出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9期39-42,共4页
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研究"(TJFXQN17-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