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新《环境保护法》中主要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举报人保护等方面。由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事后参与、被动参与等诸多问题,因此,新《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条款的有效实施面临诸多障碍。为克服障碍,实现积极、有效的公众参与,可借鉴加拿大的相关实践经验。通过政府治理与公众自治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公众主动参与;通过专业性环保社会组织提高公众参与的可信度以实现公众有效参与;通过实现举报法治化以保护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权;我国应实行"民行刑三位一体"的环境公益诉讼,以确保公众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行为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的实现。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153-160,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资助项目(2011760301)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12SFB3039)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2013179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