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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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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原则是民法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可以弥补民法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个案的法律依据。在全无民法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原则裁判系争案件,实质上是裁判者依据民法原则所内涵的价值、精髓在自己内心里形成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民法规则,然后将之适用于系争案件。虽然存在民法规则,但当适用其裁判系争案件会产生极不适当的后果时,需要放弃该规则而改用民法原则裁判案件。其他的情形是,运用民法原则补充不完全法条,或者限缩或扩张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
作者 崔建远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28-32,共5页
作者简介 崔建远,男,1956年生,河北滦南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5

  •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7页.
  • 2[德]迪特儿·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5页.
  • 3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6),第245页.
  • 4陈忠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J].法学丛刊,1998,(171):112-112.
  • 5http://www.sinacom.cn.2006年8月3日新华网.

共引文献21

同被引文献158

引证文献20

二级引证文献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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