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科技的发展,专家委员会参与政府行政的情形愈来愈多。在不同的场合,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方式和具体职能存在差异。尽管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专家委员会仍然在某些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判断余地,法院应对专家委员会的决定保持一种节制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对专家委员会参与政府行政的行为完全放弃司法审查权。法院能够且应当利用其形式审查方面的优势,对专家委员会作出决定进行外部规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1-69,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生视野下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项目编号:11CFX031)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团队项目"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与制度实现"(项目编号:IFYT12087)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