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具有天然主体性,是解决当前农村环境问题的关键力量。但是目前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对环保行动参与不积极,对政府及企业的逐利行为反应迟钝,非常态事件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教育、传统及国家政策的差别对待。重建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性则需要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一方面努力唤醒其内在的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府有效调控作为外在保障。
出处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第3期77-80,共4页
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作者简介
耿瑞珍(1979-),女,河南郑州人,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思政部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