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性特质,一个国家的民主发育进程最有可能表达于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环境利益的多重性和复杂性导致环境民主理念转化为具体制度的艰难性,而环境民主的权利化构造恰是良好的制度选择。这种环境民主的权利化构造不仅使得环境民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激醒公众环境保护的权利意识,并催生环境公共权力主体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公众环境保护权力的尊重。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212-215,共4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06JA82003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06JSBFX006)
作者简介
朱谦(1964-),男,安徽安庆人,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