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以补偿性赔偿为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个别适用的现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适用,对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功能、作用等分析,论述惩罚性赔偿与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冲突,以及对现代侵权法功能定位的影响,并对我国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88-193,共6页
Academia Bimestris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方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南京,21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