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法院主持调解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最终表现为单独的民事调解书,还是以笔录形式呈现的调解协议,其制作必须加以规范。如若不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化必将受其影响。为使法院调解更趋于规范,在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际宜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对法院制作的有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规制。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66-70,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作者简介
邓晓静(1971一),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