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调解的结果主要由调解书与调解协议所承载,两者在概念、特点、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与联系。以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关系为基点,统一调解文书的用法,明晰调解文书的效力等级,可以优化调解制度,完善我国多元化的调解制度。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高等学校省市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0SQRL218)
作者简介
许晶晶(1980-),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讲师,硕士。
张捷(1991-),女,安徽滁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