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公开审判,是公正审判的要求,也是公民知情权的要求。由于美国1966年信息自由法是妥协的产物,美国法院并不受信息自由法的调整,因此,美国公开审判权利来自于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公民获取法院记录的权利间接来自于传媒企业Ⅱ案(1986年)的判决结论。美国法院通过"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1996年开始)和"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2001年开始),使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法院信息。自1999年开始,经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批准,数码录音被认可为法庭正式诉讼纪录的一部分而可以通过网络向公民公开。美国经验对中国法院数字化建设的启示是:法院数字化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司法管理,更重要是的是为了实现审判公开和公民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50-56,共7页
Academic Forum
作者简介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重庆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