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反垄断法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各国反垄断法都做了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但我国反垄断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反垄断实践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本文将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以及美国相关经典判例,检视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等相关内容,指出其中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0年第1期184-186,共3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作者简介
王秀玲,女,法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和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