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平台经济在经济发展中成为新生且稳健的增长点,然而由于平台经营者滥用算法权力,消费者、用户的公平交易权急需《反垄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保护。然而在2022修订的《反垄断法》中,相关条文位于第22条第1款第6项,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无正当理由”等适用条件过于苛刻,该条文出现适用失灵,无法对公平交易权进行适当的保护。对此,应当针对造成占用效应而非市场扩张效应的差别化定价行为,依照“价格欺诈—价格歧视—滥用算法权力”三重性质的先后顺序进行规制。同时,“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反垄断法》中应当得到更具体的规定,使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获得更多可操作性。最后结合《反垄断指南》,出台针对平台经济数据权利、大数据行为规则的严格程序以遏制滥用大数据权力,从而在技术上、制度上实现对于差别化定价的遏制与用户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257-277,共2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作者简介
杨佩文,美国康泰尔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