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与混合两种情况,应当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任竞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之竞合,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将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之补充;二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竞合,建议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赔偿请求权。责任发生混合时,行政机关与民事侵权行为人按照在侵权中的主次作用承担按份责任,赔偿程序上由行政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再向民事侵权行为人追偿。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76-180,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