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和诉之利益日益扩散的趋势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发挥了多样化的功能:执行法律;适用与解释法律,生成新的权利;形成环境公共政策;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然而,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司法能力与法官角色定位的制约,又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尽可能地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28-35,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ZD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