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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 被引量: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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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被宪法学者奉为圭臬,成了一切宪法批评的总根据,是近年来呼吁宪法“司法化”的直接文本依据。显然,当人们使用“根本法”这个词语的时候,他们对其意指的内容似乎了如指掌,想当然地把“根本法”、“最高法律效力”等同于违宪审查,特别是司法审查,因为法律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活动的中心舞台是法庭。但是他们在面对中国过去几十年里“违法必究”而“违宪”则听之任之的现象时又陷入了尴尬的困境,更无法论证为什么现在时机成熟了,建立司法审查既必要且可行。
作者 陈端洪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485-511,共2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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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8

  • 1陈端洪.“论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式化修辞”.载《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147-163.
  • 2中国司法部有关文件;《法制日报》有关报道.
  • 3《共同纲领》.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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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86, pp. 914 - 917.
  • 6[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一节.
  • 7[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二节.
  • 8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页129.
  • 9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86, pp. 829 - 830.
  • 10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41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共引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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