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利益虽然难以界定,但物权法上公共利益之诠释仍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虽然以程序决定公共利益几乎已成为学界共识,但怎样诠释仍纷争不断。《物权法》之不诠释公共利益,无法发挥规范公权力行使的目的,很可能导致不可意想的结果。面对公益征收过程中严重的混乱局面,对公共利益之具体诠释应当采取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在《物权法》配套法律法规上概括规定公共利益的基本条件并确立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不失为在现阶段完善公益征收制度的最佳选择。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21-124,158,共5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工程性非自愿移民法理论与实践"(07BFX02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
黄东东(1969-),重庆三峡学院三峡库区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和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