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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比较法的视角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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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但是在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上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刑事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自愿缺席;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非自愿缺席或自愿与否不明。在这两种情形下,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原因在于被告人的出庭权不仅具有可放弃性,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具有可限制性。我国在未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也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上述两种情形。
作者 张吉喜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5期72-78,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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