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和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是两国诉讼外调解制度中的典型代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人民调解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民间ADR的一种;而民事调停制度附属于法院,是一种具有广义上的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两种制度在调解组织的性质和权限、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调解中的强制性因素以及调解程序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中司法权的有效利用可为我国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提供某些启示。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7-92,共6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暨南大学2004年度引进人才项目<调解制度之考察与反思>。
作者简介
闫庆霞(1977一)女,山西运城人,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程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