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调解作为民事调解的特殊形式,与强迫调解、先行调解及调解前置具有本质的区别,其要求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在调解宣告失败后,才能进入诉讼审判程序。当前,强制调解在域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得到规制,虽然表现形态各异,但却呈现强制性、法定性、前置性及效力性等通识特质。实践中,强制调解通过案件分流、权利移转及斡旋调停三重维度对其存在的本土基础作出佐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背景下,可从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及保障机制等方面对强制调解制度进行合理且具体的程序设计。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82-87,112,共7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CIETAC内部非合意性法律问题研究"(2016YBFX095)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临时仲裁的制度构建研究"(18CFX08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昌超(1985-),男,河南新乡人,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詹亮(1985-),女,湖南常德人,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法官,贵州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