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框架下有三种法律观:国家中心论认为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必须而且只能由国家制定和宣示;社会中心论认为法律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包括风俗、习惯以及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国家—社会互动关系论认为法律包括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制度、社会自发生成的法律制度和介于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之间的过渡型法律制度。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下,无论哪种类型的法律观,均缺乏本体论上的价值关怀,无法摆脱实证主义的影响。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6期80-83,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作者简介
汤火箭,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