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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赋税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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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北魏太和八年(公元484年)高祖孝文帝的诏书记载,北魏在推行俸禄制的同时,“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关于增税前的赋税,《魏书》卷—一○《食货志》有如下记载: 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 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 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太和八年以后的赋税应该是在此基础上增加的。在《食货志》的这段记载之后,又有“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的记载。在《通典》卷五《食货·赋税上》的记载中,“后”被写成了“复”。由于这里所谓的“调外帛”相当于本纪里的“预调”,所以,应从《通典》作“复”。
作者 古贺登 李凭
出处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985年第1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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