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对人的效力,即地方性法规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的问题法的规范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普遍尺度。作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性质,对人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搞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时期,各种新型的经济关系相继出现。随着经济体制多元化的发展,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主体资格有了极其复杂的新变化。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67-70,25,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