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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范围和适用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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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对人的效力,即地方性法规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效力的问题法的规范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普遍尺度。作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性质,对人的效力在法律上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搞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时期,各种新型的经济关系相继出现。随着经济体制多元化的发展,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主体资格有了极其复杂的新变化。
作者 徐功勋
出处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67-70,25,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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