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订立之后,在履行时遇到事先不能预料的并且不能归咎于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致使合同义务不可能履行,或者导致履行极不现实,此时如果仍然责令当事人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承担违约的责任,就显得行不通或者不合理。最简单明显的实例,如就指定的某件物品成交的交易(例如买卖或租赁),该物品在交付前灭失;或由特定人提供服务的合同,该人在履行完成前死亡。又如一种商品的进出口合同,在订立合同后,此种商品的进口或出口为政府法令所禁止。对待这类情况,在法律上应作如何反映和处理?
出处
《法学研究》
1985年第4期89-96,共8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