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密切相关。我国当前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与此相适应,有必要重新考虑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影响证明标准的因素主要有:诉讼的性质、诉讼的价值构成、诉讼的平衡性。由此决定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诉而低于刑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分为起诉证明标准和判决证明标准。起诉标准为“有合理根据”,判决证明标准分为“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和“占优势的盖然性”两个层次。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01年第2期53-59,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秦宗文(1974-),男,河南人,中山大学法律系99级诉讼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