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发明专利过程中的权利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主要聚焦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发明专利认定为两大部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的职务发明的认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争执不休,通过比较美、 德规则,从利益均衡、 公正效率出发,参照 《合同法》、 《著作权法》 等的相关规则,在厚雇主主义的大背景下,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适用约定优先,无约情形下区分'主要利用'因素,'主要利用'中可以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有,归发明人时单位享有许可实施的权利,以此校正规则的缺省.
出处
《广东经济》
2017年第10X期201-202,共2页
Guangdong Economy
作者简介
杨燕波(1992-),男,汉族,安徽省阜阳市,海南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民商法,海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