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存在一定的功利主义倾向是法律解释本身所必需,但不能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近年来法律解释呈现出过度的功利主义倾向并引发一系列问题.这种带有过度功利主义倾向的法律解释虽然有利于得出“理想结果”,但由于超出法教义学体系的范畴,最终可能造成法律解释的“失真”,因此,需要对那些过度的、任意的倾向进行批判与反思,在必需和危害之间进行权衡.对此,应对法律解释功利主义倾向的正常边界予以框定,解释工作必须在法教义学体系内展开,且解释方法的选用以不背离文本原意为归旨,同时还应以是否侵害当事人权利作为判断该倾向过度与否的实质标准,最后,应基于程序规则进行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理性商谈”.
出处
《法律方法》
2019年第1期135-158,共24页
Legal Method
基金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对中西法治观批判借鉴研究”(16BFX008).
作者简介
李永军,男,安徽临泉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