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咨询"被法院用于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表现为以疑问句形式申请、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申请不明确、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等4种形式。在法释义学上,法院采用疑问句形式、经主观判断确定答复内容两个标准进行判断。但"主观判断"标准与司法解释相悖,不宜适用。在司法政策引导下,公开"所有信息"的申请、不符合立法目的的申请和滥诉被归入咨询,但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诉权,应当谨慎适用。
出处
《公法研究》
2019年第1期146-162,共17页
作者简介
吴嘉懿,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