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的要求从合法性扩大至可接受性、被认同性。法律论证理论为检验和确保裁判的可接受性提供了研究视角和分析框架。“昆仑燃气公司案”中,法院在内部证成的融贯性及一致性上均存在不足,对公共利益原则的两处适用呈现出滥用和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外部证成亦存在瑕疵。裁判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裁判的可证立性以及裁判证立的质量。法律适用者一方面应当在找法阶段穷尽规则,在涵摄阶段把握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之间的一致性,以确保裁判文书法律论证获得内部证立;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实在法规则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建构的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大前提的正确性展开论证,以确保裁判文书法律论证获得外部证立。
出处
《法律方法》
2022年第1期281-294,共14页
Legal Method
作者简介
许迎玲,女,江苏大丰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