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模式呈现以侦查为核心的倾向,法院的形式审查加剧了行为人的出罪难度。以审前程序为核心的酌定不起诉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司法恣意风险从审判阶段转移至起诉阶段,并不能克服判断标准本身的恣意性。通过法院审判阶段实质审查实现出罪确有现实必要,然而结果出罪路径和整体出罪路径在裁判中均有造成司法恣意之风险,行为实质解释出罪是一种可行路径。在“醉酒”的判断上,采取综合判断标准,80mg/100ml是“醉酒”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在客观酒精含量的基础上应考察个别行为人是否“醉酒”;在“道路”的判断上,应延用行政法中“道路”的实质判断标准;在“驾驶”的判断上,采取位移+人为驱动的认定标准,即便行为人短距离挪车也该当“驾驶”要件;在“机动车”的判断上,并非所有的摩托车醉酒驾驶均能构成本罪,应严格区分摩托车与超标电动车,将没有构成要件故意的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
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417-439,共23页
Legal Method
作者简介
范洁,女,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022级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基础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