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人公司的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往往难以区分,财产发生混同时,股东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理论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财产混同情形下股东占有或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并未侵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客体;财产无法区分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股东占有或挪用的财产系公司财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股东利用其特定身份占有、挪用混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3期11-14,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作者简介
刘全芹,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李艳波,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贺亚宁,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