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为数字平台带来巨额经济利益,一些大型平台通过经营者集中来垄断数据,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经济效率与科技创新。与传统经济相比,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特性、信息技术性、动态垄断性等特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的审查面临申报标准不明、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无法适用于数字平台,以及审查缺乏前瞻性和对平台自主监管的引导等挑战。我国应改变长期坚持的消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加快《反垄断法》的修订与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扩大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范围、明确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判断标准,以及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事前监管和数字平台的自主监管等举措,完善数字平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2年第1期91-101,共11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华南师范大学青年培育基金“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最新态势及中国的因应策略研究”(编号:20sk17)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汤霞,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