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主要涵括三项具体的适用标准,即“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例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例外”以及“基于法律渊源性的例外”。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实施面临着“滥用例外”“误用例外”与“避用例外”三类异化风险。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异化风险既是由作为规范基础的例外制度自身的不确定性所引致,也是审查主体利己主义内在驱动使然,还与其欠缺足够的专业评估能力具有相关性。应对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实施的异化风险,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确立“最小损害竞争”的基本原则地位及细化例外制度中的核心概念;二是构建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审查监督机制与建立健全例外适用的程序制度安排有机结合;三是坚持提升审查能力与推进第三方评估并举。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4年第1期51-68,共18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区域一体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研究”(编号:21CFX0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黄军,法学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