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骗奸类案件中存在胁迫和欺骗两种行为模式,骗奸案中的胁迫仅包括身处困境中的被害人基于交易同意牺牲性自主决定权的情形。区分骗奸案中胁迫和欺骗可依据"趋利避害"原则,当被害人为"避害"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属于胁迫型骗奸;当被害人为"趋利"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属于欺骗型骗奸。当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方式的,应根据被害人所处困境和具体环境下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综合判断胁迫程度;当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方式的,应根据事实错误动机错误说判断何种错误类型导致被害人的错误同意无效,事实错误阻却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动机错误不影响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事实错误包括对性行为对象、是否性交和性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其他错误均属于动机错误。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79-188,共10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上海哲学社会科学青年课题“共识、分歧与发展:中国刑事证据调查技术与检验制度的现代转型(1906-1949)”(2019JG009-EFX323)
作者简介
余洋,上海商学院文法学院讲师,博士。(上海20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