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期间、效力等要素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共同构成诉讼时效正当性论证的前提。与政经体制相关,学界对诉讼时效正当性的认识经历了国家视角到私人视角的变迁,目前形成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证据代用、义务人保护和意思自治等正当性论证路径,但这些路径均经不起推敲。时间的模糊力与法秩序对法律关系清晰和确定的追求之间的矛盾及其对当事人利益的不同影响构成了诉讼时效制度正当性的客观基础,诉讼时效制度的可接受性存在于由该制度的各规范性要素所实现的利益均衡之中,构成了诉讼时效制度正当性的主观基础。《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基本满足正当性的需求。
出处
《民商法论丛》
2019年第2期143-167,共25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作者简介
史志磊,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