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对于涉案问题较单一、整改难度较低的小微企业,适当简化合规程序,既可保证合规整改符合企业实际,又可减轻企业整改负担,成为实践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早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就提出了“范式—简式”两种模式,^(①)即对合规整改要求较高且规模较大的企业,适用完整的“范式”合规程序;对于整改要求较低的小微企业,适用“简式”合规程序。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1期82-8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2年度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调研课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相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庄后胜,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郭凤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邢敬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